作者: 贵阳市花溪品华学校宣传中心 来源: 日期:2023-11-24 17:15
法制专题宣讲
与法同行·守望成长
预防在前,教育先行。为进一步推进校园法治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对校园欺凌危害的认识,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增强学生的自律意识和防护意识,构建平安友善、和谐稳定的校园安全环境。近期,学校德育处于大课间在学校操场开展了一场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进校园” 暨“防校园欺凌”宣传教育活动。本次宣讲由德育处金林主任主讲,全校师生参与。
未成年保护法校园欺凌
知识宣讲
宣讲会上,金林主任详细介绍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法律知识,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保护兜底,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但是,“保护”不等于“禁止惩罚”,金主任结合实际生活中青少年容易遇到的侵害事件举例说明,加深了同学们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
同时,着重介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校园欺凌的规定,从“校园欺凌是什么”、“校园欺凌的主要形式”、“校园欺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遇到校园欺凌时该怎么办”等方面对同学们进行安全教育,学生知道了如何辨别欺凌行为,明确欺凌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了解了如何应对校园欺凌。
金主任重点强调:对于校园欺凌,学校的态度是“零容忍”。当同学们需要帮助时,学校领导、老师都是大家的坚强后盾。同时,他倡导学生们要树立“不做校园暴力的施暴者、附和者或旁观者”的正确观念,并通过一个个鲜活真实的案例情景,让学生进入角色,积极寻找应对策略,在大家心中播下遵纪守法的种子。
延伸阅读
校园欺凌知识科普
什么是校园欺凌?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以下行为都属于校园欺凌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下述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校园欺凌。
肢体欺凌:推撞、拳打脚踢以及抢夺财物等,是最容易察觉的欺凌形式。
言语欺凌:当众嘲笑、辱骂以及为别人取侮辱性绰号等。
社交欺凌:孤立、令其身边没有朋友等。
网络欺凌:在网络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以及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等。
校园欺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校园暴力致被害人受侵害,侵权人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校园欺凌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五名少女(均年满16周岁)在校内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同学,脱光一名同学的衣服进行羞辱,用手机拍摄羞辱和殴打的视频并发送至微信群内进行传播。因殴打造成两名同学轻微伤,被羞辱的同学精神抑郁,目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五名少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恐吓,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校园欺凌事件的欺凌者侵犯受欺凌者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学生实施的欺凌不完全是一个侵权行为,也可能是数个侵权行为组成,其损害的结果也可能是一个或者多个。因此,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由此,校园欺凌事情中的受害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受损财产的赔偿责任。
由于实施欺凌的学生本身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校园欺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面对校园欺凌 如何应对
欺凌发生时
迂回策略,巧妙应对。尽量避免和施暴者发生直接的肢体冲突,采取迂回战术,尽可能拖延时间。必要时,向身边人呼救求助,采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注意,从而尽快脱身。一个人遇到突发欺凌状况,要尽快离开。大多数施暴者只是借机发泄不快。如果对方突然出手或者追逐,立刻向最近的人群奔去。如果实在不能避开,气势上不能软弱,施暴者会选择那些看上去比自己弱的人“下手”,目光要坚定保持沉着冷静,腰杆也要挺得笔直,传递出“我也不好惹”的信息。
欺凌发生后
不要回避,寻求帮助。在遇到校园欺凌时,要第一时间寻求父母和老师的帮助,不要自己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如果已经遭遇校园欺凌,要勇敢地向老师、学校或权威部门反映。告诉他们施暴者是谁?他们具体做了什么? 对自己造成了怎样的困扰? 要向父母倾诉。或许你会担心他们反应过激,但是他们依旧是最愿意帮助你的人。少些冷漠,多些帮助。当发现身边的同学被欺凌时,一定不能袖手旁观,及时向他人求助或向老师、家长反馈,也许你能够帮助你的同学脱离危险。
整理好情绪
遭遇霸凌并且克服它带来的伤害并不是一桩简单的事情,所以如何摆脱校园暴力(欺凌)带来的心理阴影是每一个受害者都需要面对的困境。多与自己信任的人积极交流,要把注意力放在个人和情绪管理身上罗列出积极的目标,并且努力实现它们,这样带来的成就感会增加你的底气。
家长
温馨提醒
抵制校园欺凌,让每个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告诉孩子们,既不要做残忍的施暴者,也不要做软弱的受害者。让我们共同努力,对校园欺凌说不!